患者权利宪章

荏原医院隶属地方独立行政法人,其原则是积极推进与地区医疗机构的协作,如对医疗机构介绍的患者开展诊疗等,彻底贯彻诊疗知情同意理念,通过向其他对症医疗机构的介绍、诊疗信息的提供等,努力实现“患者至上的医疗”。这是基于本院的医疗宗旨:医疗,是患者与医疗服务提供方对等的前提下,构建信赖关系,相互协作战胜疾病的过程。
在“患者至上的医疗”这一理念下,患者拥有生而为人的尊严和接受医疗的权利。
荏原医院在进一步推行“患者至上的医疗方式”的同时,力求成为深受患者信赖的医院,特此制定了本“患者权利宪章”。

  1. 患者拥有公平接受适当医疗的权利。
  2. 患者拥有生而为人的人格、价值观等受到尊重,并以与医疗服务提供方相互通力协作为基础,接受医疗的权利。
  3. 患者拥有就病情、治疗经过、检查及治疗内容等,接受简单易懂说明的权利。
  4. 患者拥有依据充分的说明和信息,按自主意愿选择医疗内容的权利。届时如想要听取其他医师的意见(第二医疗意见),亦必须予以尊重。
  5. 患者拥有要求提供本人诊疗记录的权利。
  6. 患者拥有要求保密诊疗用途的个人信息,尽可能地避免泄露、扰乱本人在医院内隐私生活的权利。
  7. 患者对关于尚在研究的医疗,在得到其目的及危险性等充分相关信息后,拥有是否接受该医疗的决定权,以及拒绝该医疗且不因此遭受任何不利待遇的权利。
  8. 患者拥有为了继续接受治疗,要求介绍相应合适医疗机构的权利。
  9. 患者拥有向医疗服务提供方尽量正确告知自己的健康等相关信息的责任和义务。
  10. 患者拥有为了能与他人共同舒心度过疗养生活,遵守相关规则的责任和义务。